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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律师咨询在线子女抚养问题应如何处理

    不断以来,我国的**率直线上升,事实上一个家庭的破碎,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这个家庭中的子女。**家庭子女抚育问题的关键,在于怎样维护子女的安康生长权。在处置这一问题上,应该说我国《婚姻法》充沛地表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,其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总准绳是: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安康,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动身,分离父母双方的抚育才能和抚育条件等详细状况妥善处理。针对**时所触及的问题,记者采访了相关的法学专家,现整理内容如下: 
 
一、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 
 
1、协议处置 
 
     **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,能够由双方在**的时分协商决议。假如双方是协议**,应在**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。在**之诉中,假如双方就子女抚育问题达成协议,普通**会尊重其协议,但是,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育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。双方协议轮番抚育子女。 
 
2、子女缺乏两周岁 
 
     假如**家庭有缺乏两周岁的子女,那么思索到子女较小,愈加需求母亲的照顾,有的可能尚处于哺*期,所以,法律规则**后子女普通随母方生活。但假如母方有特殊缘由,实践上不能或不愿抚育子女的能够随父方生活。特殊缘由主要是指: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、母方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义务等。 
 
3、子女在两周岁以上 
 
     **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,且双方同争子女抚育权的,**应同等地思索双方的状况,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生长。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,对这一方较有感情,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;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,或与之感情较深,也能够作为决议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。**在调解或判决的时分会思索到这个要素,假如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亲密,那么普通判决随父方生活,相反,则随母方生活。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状况下。假如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,或者有吸毒、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安康的状况,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同生活。 
 
另外,还要思索父母双方哪方更需求孩子。例如,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曾经丧失生育才能,那么在这一方抚育孩子无不利要素时,应优先思索这一方;再如,一方没有其他子女,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,则应优先思索前者。 
 
4、子女在十周岁以上 
 
    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,属于**民事行为才能人,有一定的区分是非的才能,所以在**案件中,处置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,应思索到子女个人的意愿。 
 
二、子女抚育关系的变卦 
 
     子女的生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,**时协商或判决所根据的双方实践状况,可能会在子女生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,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安康生长思索,允许**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卦与子女的抚育关系。 
 
     **后,非抚育方请求变卦子女抚育关系,双方无法协商分歧的,非抚育方应另行**。 
 
     能够变卦抚育关系的状况 
 
     呈现如下状况的,能够提起变卦抚育关系之诉:(1)原抚育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育子女的;(2)原抚育方不尽抚育义务或有优待子女行为,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安康确有不利影响的;(3)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,愿随另一方生活,该方又有抚育才能的;(4)有其他合理理由需求变卦的。 
 
三、关于子女的抚育费 
 
1、抚育费给付方式 
 
     **后,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育子女一方支付抚育费。抚育费的给付方式普通有两种: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。按月给付是思索到父母的收入普通是按月结算的,所以按月给付抚育费比拟便当,而且依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证子女正常的生活。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育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寓居地不固定,可能长期拖欠抚育费的状况下运用的一种支付办法。**双方能够依据实践状况协商决议抚育费给付办法,能够选择除上述两种办法以外的其他办法给付抚育费,例如按年给付,或按收入状况给付。 
 
2、抚育费数额确实定 
 
     子女抚育费数额确实定,要依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践需求。抚育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、食、住、行、学的正常需求。除此之外还要思索非抚育方的实践收入,普通每月抚育费应占非抚育方月收入的20%至30%,抚育两个子女的最高不超越50%。
 
3、抚育费数额的变卦 
 
     决议抚育费数额的客观要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作变化,所以,原定抚育费数额缺乏以维持子女生活时,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卦抚育费数额。就变卦抚育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,能够提起变卦抚育费数额之诉。 
 
原定抚育费数额缺乏以维持子女生活的状况指:子女求学所需学费、生活费增长,或子女患病需求治疗费用等。 
 
四、非抚育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保证 
 
     新《婚姻法》第一次规则了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,抚育方有配合的义务。这无疑是立法的严重进步。在以往的理论中,很多不懂法的当事人以为:夫妻**后,孩子随一方生活,就能够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,有些人以至以不要抚育费为条件,提出与另一方永世隔绝关系。事实上,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,是客观存在的,不能由于**而遭到**。探望权的行使正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。即使非抚育方与子女于实践上并没有血缘关系(收养子女、婚内非婚生子女等),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,这是基于非抚育方与子女长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,这再次阐明了立法的人性化。**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,商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,这样既能够防止抚育方不配合探望,又能够防止非抚育方频繁探望对子女生长形成不利影响。抚育方拒不配合非抚育方行使探望权的,非抚育方能够提出探望权之诉。 
 
探望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准绳行使,假如子女愿意探望,不应阻止探望;假如子女不愿意探望,也不宜强迫探望。当然这是指十周岁以上有一定区分才能的子女。 
 
五、子女姓氏问题 
 
     姓氏权是公民的根本宪法权益,《婚姻法》也规则子女能够姓父姓也能够姓母姓。**后抚育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入学事宜时,应用本人的抚育权,实践上使子女改动姓氏的事情时有发作。既然姓氏是子女本人的权益,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,随意改动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的。以改动姓氏为由拒付抚育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,抚育方将子女的姓氏改随本人,应与非抚育方协商,非抚育方不能因而就拒付抚育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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